关于印发《宿迁学院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宿迁学院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经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宿迁学院委员会 2022年8月3日
宿迁学院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压实评估前准备、专家进校考察和评估后整改三个阶段的工作责任,根据《宿迁学院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单位)和全体教职员工(含外聘教师、临聘人员等)。 第三条 在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评建工作办公室会同组织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党校办等部门,按照权限职责和规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所有违反《宿迁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教育教学行为; (二)落实学校评估工作重大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对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所提问题整改落实不及时、不达标的; (三)评估工作中完成工作质量不高、未按要求完成指标体系工作内容的; (四)不落实评估工作安排或推诿扯皮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配合、不支持牵头部门工作的; (五)国家数据平台和支撑材料数据统计与汇总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前后严重矛盾的; (六)各种重要检查评估中(含校级专项检查、专家诊断评估/模拟评估、预评估、正式评估、整改验收检查等),出现重大失误的; (七)提交各类评估材料拖沓或敷衍了事的; (八)在问题反馈整改过程中,轻视漠然,整改不力的; (九)给评估工作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视情节轻重,对教职员工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 (一)部门(单位)内部通报,由部门(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 (二)学校通报,由学校评建工作领导小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 (三)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由纪委机关(纪委办公室/审查调查处/监督检查处)根据相关程序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其他教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 (四)组织处理或岗位调整,由组织部门根据相关程序对党员干部进行组织处理,人事部门根据相关程序对其他教职员工进行岗位调整; (五)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由学校党委行政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六条 被责任追究的内聘教职工与年度考核和职称评聘直接挂钩,根据情节轻重年度考核方面采取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措施;职称方面只评不聘、高职低聘、取消当年度职称晋升资格、三年内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等措施。 第七条 被责任追究的外聘教师、临聘人员可以视情况合并使用降低薪酬、解聘等措施。 第八条 评估期间违反《宿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宿迁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教育教学行为均提高一级处理。 第九条 视情节轻重,对部门(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 (一)作出检查,由学校评建工作领导小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 (二)学校通报,由学校评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全校通报; (三)当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同时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部门(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部门(单位)当年度考核“一票否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出现高质量考核办法中涉及评估工作的七类“一票否决”情形; (二)部门教职工被第五条第(四)(五)种责任追究的; (三)出现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工作失误和错误; (四)预评估或正式评估专家进校期间,被作为严重反面典型点名的部门(单位)和被点名的个人所在部门(单位); (五)整改期间工作严重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第十一条 对部门的责任追究合并使用考核扣分。部门(单位)被上述第七条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扣0.5分/次,本部门(单位)教职员工被第五条(二)(三)(四)(五)种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扣0.5分/人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