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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9-12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优秀科研人才的团队效应和集聚效应,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学校根据“十三五”发展规划,决定实施“科研创新团队培育计划”。为确保培育计划的实施成效,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创新团队培育计划以入选省级以上优秀创新团队为主要目标,以获批省部级以上项目,发表高层次学术论文,取得标志性、突破性科研成果和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等为阶段目标。

    第三条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计划3—5年培育8—10个创新人才集聚、攻克关键共性难题能力强的校级科研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按照“择优选拔、成熟一个、立项一个、培育一个”的原则,分期分批建设,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创新团队由5名以上人员组成。团队近五年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团队负责人或成员主持过市、厅级以上课题、在SCI、EI、CSCD、CSSCI收录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论文、获得过纵向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科研二等奖以上;团队组成人员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提倡跨学科、跨专业的教师组成团队。团队负责人和成员只能参加一个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前5名)必须是校内人员。团队可设第一、第二负责人,其中一名负责人年龄必须在45周岁以下。团队负责人原则上具备校级学术带头人及以上资格,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有条件良好的科研平台和学科支撑。团队原则上以市厅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院(所))或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为依托,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科研环境等条件。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程序

    第六条 创新团队实行负责人申报制。由创新团队负责人填写《宿迁学院科研创新团队申报书》等申报材料,经所在院(部)审核同意后报送科技处。

    第七条 根据创新团队申报材料,由科技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遴选,遴选结果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后公示,由学校发文公布创新团队名单。

    第八条 入选的创新团队与学校签订《宿迁学院创新团队培育计划目标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任务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作为管理与考核依据。

    第九条 成功申报为市厅级及以上创新团队并获得资助的,可直接认定为校级创新团队。

    第四章 工作与任务

    第十条 创新团队培育周期为3年,在培育周期内,创新团队成果科研总分要达到1000分,其中必须完成(一)项和(二)(三)中任意一项。若有其他形式成果可以折算计入科研总分。

    (一)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新增在研经费不低于50万元(自然科学类团队)、10万元(社会科学类团队),且获批市厅级及以上优秀科研创新团队。

    (二)发表SCI收录论文6篇,或EI收录论文10篇(会议论文除外),或CSSCI收录论文10篇,或发明专利4件。

    (三)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1项;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及以上2项。

    第五章 支持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在培育周期内,学校给予创新团队10万元(自然科学团队)、5万元(社会科学团队)经费资助,团队资助经费从科研专项经费中列支。首期拨付40%作为入选团队的启动培育经费,后续经费根据团队研究进展和考核情况分期拨付或停止。专项经费由获资助团队负责人按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支配使用。所在院(部)在经费、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培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创新团队培育、科学研究及中青年成员的培养,包括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才培养费、实验室改造费等,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超过15%,具体使用与管理参照《宿迁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所在院(部)对获资助创新团队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获资助创新团队的工作状况,积极支持创新团队负责人做好工作,协助解决团队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为创新团队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十四条 创新团队实行团队负责人负责制。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采用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分段管理模式。由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负责创新团队资助论证和检查验收的评审工作,创新团队所在院(部)负责资助期内的管理、协调与服务工作。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五条 创新团队年度检查与绩效评估验收的依据是任务书。年度检查以任务书中的分年度建设任务为依据,验收以任务书中的总体建设目标与建设任务为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培育期内,创新团队须参加年度检查。团队负责人需组织撰写《宿迁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年度考核表》,由科技处组织同行专家检查、评估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对检查合格的,继续给予后期支持;检查基本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责成所在院(部)督促整改;检查不合格的,停止资助并收回结余经费,团队负责人和成员2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创新团队项目。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培育期满,团队负责人组织撰写《宿迁学院科研创新团队考核申请表》和创新团队工作总结报告,经所在院(部)审核后报科技处。总结报告须全面阐述团队整体实施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科技处会同人事处组织相关专家对团队建设成效进行评估、审计和验收。

    验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对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团队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用于资助团队后续科研项目,优秀团队数原则上占当年考核团队的25%以内。在培育期内成功申报为厅级及以上创新团队并获得资助的校级创新团队即视为通过验收并考核结果为优秀,不占优秀团队数指标。

    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培育实行“滚动制”,对验收考核结果为优秀但尚未或得厅级及以上创新团队资助的,按“3+3”模式继续资助一个周期;对验收考核合格的团队,学校结束对其培育;对验收不合格的团队,学校取消校级创新团队的称号。获得厅级及以上的创新团队按照批准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团队共同完成的成果是指75%以上团队成员参与完成的成果。成果是公开发表论文和正式出版的专著必须以“宿迁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 严禁一切学术不端、包装横向课题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创新团队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有未尽事宜,学校将另作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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